全旗燃气使用人员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3-0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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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全旗燃气使用人员
服务事项 阿鲁科尔沁旗燃气安全使用负面清单 为从源头上治理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遏制燃气使用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归集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负面清单如下: 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的。 2.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例如厨房没有对外开的窗户;在用餐场所、卧室、起居室等使用、储存燃气的;燃气管道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的;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地下室时,未采用焊接连接方式并设置在套管中的;存放、使用超过100Kg钢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 3.使用燃气的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和其他明火的。(如醇基燃料或者其他明火灶) 4.商业燃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 5.使用可调节的调压器的。 6.使用不合格的、超期的、超长的(超过2米)、有三通的、连接不正确的软管的。 7.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的。 8.燃气泄露报警器未正确安装和使用的,未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的。 9.开放式厨房使用燃气的。 10.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1.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2.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3.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 14.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15.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6.燃气用户拒绝安全检查的。 17.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 18.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的。 19.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的。 20.非居民用户拒绝接受燃气经营者的业务指导或者未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对于存在本负面清单的问题用户,在安全隐患整改完成之前,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停止供气,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要移至符合安全条件的储气场所。整改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经检查、举报等渠道发现燃气经营企业违规供气的,一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从重处罚。对于非居民用户未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承办部门 住建局
受理时间 2024-03-04 10:00 办结时间 2024-12-30 17:30
办理结果 持续推进
承诺办结时限 2024-12-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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