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阿鲁科尔沁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
保障精准认定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阿鲁科尔沁旗城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意见》(阿政发〔2017〕18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支出等民主评议情况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原则;坚持统一全旗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原则。
二、低保分类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扣减重病重残等刚性支出后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以当地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为救助金额。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90%--100%的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90%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一)户籍条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阿鲁科尔沁旗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且长期居住在阿鲁科尔沁旗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农村牧区低保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原则上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2.在阿旗境内,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低保时要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情况、住房情况、联系方式等);跨省市(旗县区)的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长期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住房状况、联系方式等)同时填写异地核查表。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各自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牧区低保。按户籍改革新办理的户口,暂按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二)资格条件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属同一户籍的人员。没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上,不视为家庭成员,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也不视为家庭成员。
四、材料提供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法定赡(扶、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街道统一出具);
4.上年度以来旗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单、诊断书、病例等(单独提供诊断书、病历视为无效);
5.残疾的,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6.在校学生证明:同一家庭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在校高中生、本(专)科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注明学校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8.人户分离家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与申报低保有关需要提供的证明。
申请低保家庭重病、慢性病认定情况:
1.重大疾病:是指治疗费用较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文件规定,认定的重大疾病病种有: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肝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症、产科急危重症抢救等25种,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重特大疾病范围的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医药费累计超过6000元的家庭或个人。
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是指构不成感染,具有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总称。上年度以来,同一个户籍家庭成员患有疾病,住院自付部分医药费累计超过6000元的家庭或个人,生活半自理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性疾病的其他疾病。
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提供医保部门慢病认定表;
(2)因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等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照医药品总额的30%作为家庭扣减数额。
有下列任一情况的家庭不予认定: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3.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雇佣的;
4.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失地保险金、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本地区当年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且无合理刚性支取证明的家庭;
6.申请家庭拥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农村牧区家庭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现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住房或附属用房;
7.在市监局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未经市监局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8.家庭拥有汽车、农柴,大型农机具的(用于日常农牧业生产的小型三轮车、四轮车除外);
9.实施规模经营养殖户、种植户;(以农牧业局提供的规模经营数据为准);
10.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及孤儿、困难儿童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等相关专项救助,不享受低保待遇;
11.土地、草牧场、林地和住房被征(占)得到合理补偿,且补偿金人均高于低保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12.采取变卖、隐藏、转移家庭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13.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吸毒、嫖娼、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处于行政拘留、服刑、强制戒毒期间的,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和被公布为老赖期间的;
14.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形。
五、核算办法
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病、慢病等综合因素确定(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一)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1.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60%。
2.务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为准)×6个月。
3.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以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平均标准为:牛500元,驴500元,羊50元,猪200元,(牛:农区5头、牧区10头;驴5头;猪5头;羊:农区30只、牧区50只起算);
(2)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惠农惠牧补贴、退耕还林还草等计入收入的补贴证明由苏木乡镇、街道统一出具。
5.土地、房屋出租、拆迁、征用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6.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进行畜牧养殖的,应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5%;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5%付给父母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按购车价的2%核算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18000元;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可参照第(1)至(6)条标准核定赡养费;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子女的其他收入可按2%核算计入赡养费;
(9)子女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
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目前享受低保救助的;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同一家庭有2名及以上子女就读大学生的。
(10)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
(二)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扣减核算
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一户多残、多重残疾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适当进行扣减核算,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
计算方法:
1.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扣减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多重残疾家庭:扣减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多重残疾人数;
3.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扣减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
4.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扣减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
上述条款1-4项有重复的,可累计扣减。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三)扣减家庭支出核算
1.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病或突发事件住院治疗后经报销或救助后,个人累计自付部分6000元(含)以上家庭超出部分金额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重特大疾病、慢病无封顶,其他疾病扣减封顶线为10000元。
2.同一家庭有2名及以上在读高中生或大学生且未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教育资助政策的家庭,每户按6000元标准计入困难家庭合理性支出。
3.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情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及住宿生活费补助;
4.义务兵的津贴、家属优待金和退伍费;
5.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10.高龄津贴、救灾款、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
11.农村牧区居民基础养老金;
12.扶贫政策中政府或帮扶单位给予的现金,扶贫项目
奖补资金;
13.重度残疾人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民主评议和公示
(一)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工作由苏木乡镇、街道驻嘎查村工作队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低保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各苏木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检书记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地区受理申请和低保核查工作;
(2)建立党员代表库(外出打工、行动不便、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除外),报请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审批;
(3)建立村民代表库(所有在换届选举中产生的村民代表);
(4)入户核查低保申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5)对低保评议代表人数进行审核监督;
(6)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档案审核上报工作,接待受理群众来访来信;
(7)组织开展对低保评议人员的政策培训;
(8)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城乡低保精准认定过程中只负责监督,不能参与评定。
2.低保评议代表组成人员:低保评议代表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驻嘎查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嘎查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评议代表库。在低保评议中,以嘎查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嘎查村两委班子所有成员为基数,由苏木乡镇、街道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随机在党员代表库和村民代表库中随机抽签产生民主评议人员。
参加民主评议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一般为单数),具体人数由苏木乡镇、街道低保评议领导小组确定,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代表人数应占评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前,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民主评议时,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评议代表可进行公开询问核实,然后就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的方式: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无记名”形式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实填写《民主评议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报苏木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参加评议资格,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经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和影像材料上传到低保网上审批系统等待审批,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的纸质档案报送民政局。
抽查审批。旗民政局在全面审查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及时通知苏木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民主公示
新申请低保对象进行三榜及时公示,即嘎查村(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子女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公示,苏木乡镇、街道经信息对比、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对拟上报的低保名单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大厅和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民政局审批结果后,对拟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将暂缓审核审批。
附件:农村牧区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附件
农村牧区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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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及等级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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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8-55周岁(含) |
男56-65周岁(含) |
男66-70周岁(含) |
男71周岁以上、 |
18周岁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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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员 |
家庭成员收入 |
A1:1 |
A2:0.7 |
A3:0.4 |
A4:0.2 |
A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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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费 |
A1:1 |
A2:0.7 |
A3:0.4 |
A4:0.2 |
A5:0 | ||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
家庭成员收入 |
B1:0.6 |
B2:0.5 |
B3:0.3 |
B4:0.1 |
B5:0 | |
|
子女赡养费 |
B1:0.6 |
B2:0.5 |
B3:0.3 |
B4:0.1 |
B5:0 | ||
|
慢病人员 |
家庭成员收入 |
C1:0.4 |
C2:0.3 |
C3:0.2 |
C4:0.1 |
C5:0 | |
|
子女赡养费 |
C1:0.4 |
C2:0.3 |
C3:0.2 |
C4:0.1 |
C5:0 | ||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
家庭成员收入 |
D1:0.2 |
D2:0.1 |
D3:0 |
D4:0 |
D5:0 | |
|
子女赡养费 |
D1:0.2 |
D2:0.1 |
D3:0 |
D4:0 |
D5:0 |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 |
家庭成员收入 |
E1:0 |
E2:0 |
E3:0 |
E4:0 |
E5:0 | |
|
重特大疾病人员 |
家庭成员收入 |
F1:0 |
F2:0 |
F3:0 |
F4:0 |
F5:0 | |
|
特殊家庭核算 |
1、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或E5)、或患癌症等重病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代码为F1、F2、F3、F4或F5); |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