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阿政办发〔2021〕7号
成文日期:2021年3月24日 效力属性:有效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旗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阿鲁科尔沁旗临时救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在确保如期全面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24号)、《赤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民社救发〔2018〕356号)、《赤峰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赤民社救〔2020〕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对象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医药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
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不得超过1套,不能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
(三)特别救助对象范围
因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以下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当地城镇和农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当地城镇和农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当地城镇和农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以上所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必需消费支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继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维持基本生活等造成必须货币支出的总和。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居住;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员收入明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申请人家庭财产(货币财产以及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其自付的刚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2)不配合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的;
(3)隐瞒或扩大事实,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
(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身份情况证明;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火灾现场照片、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公安交警责任事故鉴定证明、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学生证明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嘎查村(居)委会主动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四、审核审批。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进行实地逐户调查,并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公示、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等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适当减少入户调查力度,重点核实其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旗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审核材料和调查结果按照权限提出意见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资金在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下的,旗民政局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需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救助人员花名册定期上报旗民政局备案;救助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由旗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批。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证明作为临时救助凭证。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以“网银”的方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情况特殊、需要紧急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六、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的计算方式。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对于常年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期限,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超过封顶线2万元或者精神病住院患者救助超过3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二)特别救助金救助标准。特别救助金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照人员类别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80%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70%比例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旗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旗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工作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第一责任,民政办(民政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持续抓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四)加强资金保障。在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的基础上,旗财政按照上年度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金总额度合理安排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临时救助需要等因素调整投入,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旗民政部门可根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救助申请,每年拨付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同时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实效。
(五)严格监督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者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责。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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