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阿鲁科尔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鲁科尔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59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供电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降低全旗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定义及划分
1.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定义。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地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2.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划分。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核价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
(三)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低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低压电能表(含计量装置)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客户从开关(环网)站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处开关(环网)站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客户从架空线电源点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二、分担机制分类
按照“分类实施、按实结算、专户监管”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区分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土地项目和除前两类外的其他类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三类,电力接入工程实际投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结算,资金拨付给供电公司专户,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
(一)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其中,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理解决。
(二)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建设。
(三)除以上两类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
三、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投资到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二)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作为政府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监管等职责。项目前期储备土地项目,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电力接入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估算,并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依据代建合同及供电公司申请,拨付相关资金至专户。具体建设流程及要求如下:
1.建立“资金管理池”。依据连续三年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情况,供电公司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初审。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汇入供电公司专户(账),形成年度“资金管理池”。“资金管理池”资金专款专用,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2.项目启动。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应及时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电网配套前置条件书、项目图纸和概(预)算书,并提交给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
3.概(预)算评审。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收到供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及时向旗评审中心提出概(预)算评审申请。旗评审中心出具备案意见,供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安排资金计划使用。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概(预)算评审。
4.接入工程建设。供电公司根据评审中心备案意见,利用“资金管理池”内资金,履行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5.项目结算。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按投资项目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报告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审核确认后,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及时办结“资金管理池”该工程资金额度。
6.动态补资制度。当“资金管理池”内资金不能满足下一个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时,依据供电公司提供的项目图纸和概(预)算书,开展动态补充资金,保障“资金管理池”资金额度充裕,工程顺畅实施。
7.产权移交。工程决算后,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电力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三)其他类电力接入工程
除上述两类工程外,其他类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政府出资并负责建设线路管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参照储备土地(征收)项目管理流程委托供电公司代建。供电公司建设电气部分。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阿鲁科尔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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