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加强住房租赁房源管理,现就阿鲁科尔沁旗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房源条件
(一)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三)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限期自查整改
凡阿鲁科尔沁旗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用于住房租赁房屋不符合《住房租赁条例》所规定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停止违规租赁行为,同时保障好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举报投诉渠道
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行整改期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开展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对届时拒不整改的房屋产权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为畅通群众参与渠道,营造良好住房租赁环境,现将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0476-7233209(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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