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责任与管理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外省检测机构需提供在自治区气象局登记的信息)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行为和检测报告负责,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二、法定检测制度与规定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要求与规范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事雷电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资质和人员情况可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应按时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登记年度检查项目事项,以备核查。
四、投诉举报与咨询途径
监管机构:阿鲁科尔沁旗气象局
联系地址:天山镇天元大街西段路南阿鲁科尔沁旗气象局
监督和举报部门:阿鲁科尔沁旗气象局综合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6-7277336
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部门:
阿鲁科尔沁旗气象台
电话:0476-7212370
特此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气象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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