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申请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申报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安全生产;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旗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三)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四)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林地、草原征占用,在国有林区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等林业、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转报工作。
(十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担国有重点林区的相关管理职责。
(十七)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九)与应急管理局在森林草原火灾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阿鲁科尔沁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指定的指挥负责人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防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应急管理局,以旗防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全旗各级防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和执行。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人事、计财、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等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安全生产;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林业草原建设股。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荒漠化防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
(三)林业草原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审批股。拟订森林和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和草原资源。承担林地和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实施。指导苏木乡镇林业和草原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置破坏森林草原重大案件。负责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林地、草原征占用,在国有林区开发建设旅游建设项目、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等林业、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转报工作。
(四)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有单位管理股。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申请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办公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元大街64号 工作电话:0476-723016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闫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