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蒙古族风格,又有地方特色,体现着全旗各族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建设文化大旗的重要资源,是全旗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旗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三、主要内容
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需要,确保年度非遗工作圆满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职责,畅通合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是细化目标任务,精心动员组织。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202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时间安排表,明确专人负责,把握时间节点,积极宣传动员,保证完成全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