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规范全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旗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上位法规和管理办法,我旗亟须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执行,实现上下衔接、规范统一。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综合监管、机关事务部门专项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四级管理体系,解决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监管缺位等问题。针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章立制,强化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闲置低效资产盘活,实现保值增值。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审计监督相结合,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政策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1条,构建“配置科学、使用规范、处置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适用于全旗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直接支配体制。
(二)厘清四级管理职责
1.旗财政局:综合监管,负责制度制定、审批备案、收益监管、信息化建设、报告编制。
2.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专项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统一调配、盘活、处置。
3.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盘活、监督指导。
4.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负责资产台账、验收、清查、内控、报批和安全保障。
(三)规范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
1.坚持先调剂、后购置、严标准、控增量,优先盘活存量。
2.严格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资产入账、产权登记时限(竣工3个月内)。
3.建立年度清查、账实相符、损失追责制度。
4.强化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入账管理。
5.建立闲置资产盘活机制,会议、活动、临时机构资产优先调剂。
(四)严格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
1.处置方式: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
2.坚持先审批、后处置,严禁擅自处置。
3.出租、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4.罚没资产按规定审批、公开处置,收益全部上缴。
(五)规范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明确必须评估的情形:转让、改制、合并分立、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涉讼等。
2.明确必须清查的情形:政府部署、机构调整、灾害损失、账务失真等。
(六)强化出租出借与对外担保管理
1.严禁无偿出借资产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
2.实行分级审批:(1)土地、房屋及200万元(含)以上资产出租由旗政府批准;(2)200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主管部门审批、财政备案;(3)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担保;(5)事业单位担保须报旗政府审批。
(七)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
1.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多层级监督。
2.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
1.审批权限与流程要细化。明确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的具体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流程。明确200万元资产出租由旗政府审批的具体报批路径和牵头部门。
2.资产盘活与调剂机制要做实。建立跨部门、跨单位资产调剂平台,明确闲置资产上报、统筹、调配程序。明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资产由谁牵头盘活、如何共享共用。
3.资产入账与清查口径要统一。明确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入账标准、价值计量、主管单位。统一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文书模板。
4.收入收缴与预算管理要衔接。明确资产出租、处置、罚没收入上缴流程、科目、时限。明确收益统筹使用和相关单位经费保障的衔接机制。
5.信息化管理与报告制度要落地。明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月报季报年报的具体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编制主体、内容、报送时间。
6.责任追究要具体化。结合实际,细化违规配置、违规处置、违规出租、账实不符、隐匿资产等情形的具体问责情形和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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