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规定,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切实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及时办理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清退手续
1、职工办理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清退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及时携带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旗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为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终止医保待遇享受。若已死亡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其账户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旗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清退业务,确保个人账户资金规范处置。
2、居民办理终止参保及退费情况如下: 缴纳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及时携带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旗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为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终止医保待遇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度集中预缴制,在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保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后,在待遇享受期(缴费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开始前死亡的,家属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旗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二、严格禁止冒名使用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医疗保障待遇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其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医疗保障凭证,违规办理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住院就医治疗等各类医保相关业务,严禁冒用死亡参保人员身份申报医保报销。此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缴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死亡参保人员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
全体参保人员及家属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欺诈骗保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使用医疗保障凭证,不得利用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谋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信息,对疑似冒名就医购药、虚假就医等行为,应及时核实并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主动向医保部门报告,共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医保基金安全关乎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家属、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遵守本公告要求,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共同营造规范、有序、诚信的医保基金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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