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条件、对象、办理程序进行加大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众享受此项政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关于印发赤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7〕130号)。
二、申请条件
(一)被阿鲁科尔沁旗就业服务中心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离校2年以内;
2.没有单位就业、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类岗位就业的经历。
(三)在阿鲁科尔沁旗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上门维修服务等各种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四)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人员先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首次和往年申请人员缴纳当年社会保险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
(二)经社区受理、街道复审、旗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阿鲁科尔沁旗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及各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将补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贴计算方法
(一)首次申请人员以“内蒙古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系统中登记有效的灵活就业日期开始计算补贴,例:2025年3月在系统登记灵活就业,2025年补贴期限为3至12月。往年申请人员如在系统中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有效的灵活就业登记,在其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给予全年的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居民社会保障卡。
五、不能申领补贴的情形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在企业担任股东、监事等职务的;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已享受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吸纳等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年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累计满2年);
(九)在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阿鲁科尔沁旗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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