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24〕100号)相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科学、合理、规范调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24〕100号),“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5%确定,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5%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自治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57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60元的基础上增加97元。分散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2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23元。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落实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按照《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24〕100号)中关于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同步提高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对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422元的定额补助,对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66元的定额补助,即在原定额补助33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92元、36元。
三、提标资金安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提标所需资金在本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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