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26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6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赤峰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476-7231217
联系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元巷85号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阿鲁科尔沁旗河长制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2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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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6项整改任务:督察组随机抽查了8条河道,就发现有20余处垃圾堆放点,有的已形成垃圾淋溶液,散发恶臭,河道内垃圾堆存问题屡禁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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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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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充分发挥河湖长、河湖管护员巡河作用,深入推行河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持续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行动,有效解决河道内垃圾堆存屡禁不止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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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1)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河道垃圾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河道垃圾,建立河道内垃圾堆存问题整治清单,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2)充分发挥各级河湖长、河湖管护员巡河作用,持续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秋季”行动,常态化清理河道垃圾。 (3)深入推行河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对发现在河道倾倒垃圾的严重违法问题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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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
1. 在接到整改任务后,旗河长制办公室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全旗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欧沐沦河天山镇胜龙村段、欧沐沦河天山口镇福兴地村段、新开河绍根镇登吉格嘎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少量垃圾,经给相关苏木乡镇下发整改通知单,已全部完成清理。 2. 举一反三,充分发挥河湖长巡河作用,深入推行河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旗河长办联合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了河湖保护“春季”行动,对河道湖岸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对水面漂浮塑料垃圾等进行打捞。 3. 巩固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开展了阿鲁科尔沁旗河湖库“清四乱”回头看暨“清槽行动”,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切实遏增量、清存量,做到动态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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