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生育津贴(不含财政拨款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女职工生育终止后1年内申办;
市域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女职工生育终止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津贴(不含财政拨款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手术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