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6-07-07 10:38 来源: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阿政发〔2026〕13号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根据自然气候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截至时间如需调整,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另行发布公告。

二、禁火区域

除城镇和村庄外,全旗范围内的林地、草地边缘500米内区域、林网两侧边缘100米内区域均为森林草原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防火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烧灰积肥、烧荒烧炭、

上坟烧纸、点烛燃香、焚烧垃圾、野炊取暖、狩猎打猎、吸烟、燎坝沿、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三)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五)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违禁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宣传教育

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广大群众干部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火    警    电    话:119

公  安  报  警 电 话:11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