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发〔2026〕7号
关于印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
规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2026年修订)》已经旗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旗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赤峰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旗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条 旗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四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基层减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形式
第五条 旗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
第六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同志、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部委办局、中区市直驻阿旗单位、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旗政府党组会议由旗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旗政府党组成员参加,邀请非党组成员的旗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同志、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成员应有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决定,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八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同志、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旗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部委办局、中区市直驻阿旗单位、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有关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旗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有关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十一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旗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审议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旗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旗委的方针、政策、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旗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三)根据旗委意见,研究向旗人大常委会提请旗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四)根据旗委意见,研究旗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以及政府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等事项;
(五)研究旗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资产处置有关事项;
(七)研究旗政府工作中事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八)研究旗政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及表彰、奖励、推荐、处分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旗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旗委的方针、政策、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旗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研究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研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安排和调整预算事项;
(五)研究列入旗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民生实事的项目;
(六)研究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七)研究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增加投资额超出100万元或超过总投资额1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八)研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九)研究副旗长提出的分管领域内上级大额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分配方案。
(十)研究全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应对处置事项;
(十一)研究旗政府重要文件、政策意见;
(十二)研究旗政府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方案。
(十三)研究报请市政府和旗委审定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重大事项;
(十四)研究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旗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旗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旗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贯彻落实措 施;
(二)研究推进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旗级财政大额预算专项资金安排事项;
(五)研究政府债务管理及本级财政临时性大额资金周转等重要事项;
(六)听取苏木乡镇、街道、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旗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副旗长分管领域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副旗长分管领域内上级大额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分配事项;
(四)研究处理副旗长分管领域突发事件;
(五)研究副旗长分管领域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请旗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或副旗长提出,报旗长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列入旗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充分征求意见,加强协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后,提请旗政府会议审议,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议题提请部门或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议题汇报人,汇报内容要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内容报告,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在集体讨论后,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第二十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由旗政府办公室承办。各类会议需要印发的纪要、文件等,原则上在会后3日内印发。
对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纪要文件制发前确需修改、完善、补充的事项,要履行议定事项变更审签手续,经分管副旗长、旗长签署意见后印发。
第二十一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应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旗长请假,同意后指派合适人员代为参加会议,并向旗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旗政府专题会议,应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指派合适人员代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二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策,除需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第五章 决策事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旗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旗政府会议决策事项进行督办落实。旗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要牵头对分管领域范围内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可提交旗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旗政府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办、督办、考核,并及时向旗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旗政府会议决策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并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所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参照国务院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4月28日印发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阿政发〔2025〕2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