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印发《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办法》(阿政发〔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约束性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对政府投资行为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梳理,《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评审工作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阿政发〔2018〕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预、结算报审程序的通知》(阿政发〔2019〕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审的定义、原则、评审方式,强化了评审结论运用相关规定,调整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等内容。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至章总则,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起草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对“财政投资评审”这一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评审的原则是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本章共一条。明确了阿鲁科尔沁旗财政局为财政投资评审主管及组织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
(三)第三章评审范围,本章共两条。明确了应进行评审的项目范围。
(四)第四章评审内容和方式,本章共两条。分别明确了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式。
(五)第五章评审依据和程序,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建设单位在预、结算评审时所需提供的评审材料及不予受理评审的情形。
(六)第六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项目变更备案及不予进行变更申请批事项。
(七)第七章评审应用,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预算评审约束;预算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或招标的最高限价;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需政府采购的评审项目,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八)第八章部门职责,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职责。
(九)第九章附则,本章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原《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办法》(阿政发〔2018〕9号)同时废。
三、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项目审批阶段,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及时立项、审批,并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手续。
(二)强化预算评审约束,严禁项目超概算运行。建设单位要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深化设计,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频繁发生,变更、签证总费用应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报审结算金额超立项审批概算或合同价10%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以进行工程变更、签证部分的结算审批。
(三)严格变更、签证流程,规范变更、签证资料。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履行变更、签证流程,加强现场变更、签证的管理,确保变更、签证资料规范。变更签证单中应明确阐述时间、原因、结论及金额等,并在变更单后附变更预算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原变更、签证流程进行了简化,投资额增加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增加投资额超过3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旗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增加投资额超出100万元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审批提出明确要求。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经评审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五)对项目预算评审有效期时限予以调整,将原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6个月调整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