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立法依据
(一)出台背景
阿鲁科尔沁旗林地、草原面积广阔,每年春季3—6月、秋季9—11月多大风、少雨雪、植被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高位,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休闲用火等火源隐患突出,极易引发重特大火灾,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林草生态资源安全。为压实全域火源管控,从源头遏制火灾事故,旗政府正式发布2026年度森林草原禁火令。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4.《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
本禁火令属旗级政府法定行政管制文件,全旗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牧民群众、外来人员均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二、禁火时间
(一)固定禁火时段
2026年3月15日—6月15日(春季高火险期)、2026年9月15日—11月15日(秋季高火险期),与内蒙古全区统一防火周期保持一致,覆盖清明、五一、秋收、十一、重阳等祭祀、农事用火高发节点。
(二)动态调整机制
若出现持续干旱、极端大风、高火险预警等特殊气候,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提前启动禁火、延期结束防火期,并单独发布公告,全旗同步执行调整后的管控时限。
(三)重点提示
禁火时段内,禁火区域实行全天候火源管控,无白天、夜间豁免时段。
三、禁火区域
(一)豁免区域
城镇建成区、村庄居民生活区,日常居民室内用火不受本禁令约束。
(二)管控区域
1.全旗所有林地、天然及人工草地;
2.草地边缘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3.林网两侧边缘各向外延伸100米区域。
(三)关键提醒
林农交错地块、墓地、山间小路、放牧点、景区、田间地头均属于禁火区,不存在“偏远区域不用防火”的管控空白区。
四、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管控物品包含打火机、火柴、香烟、汽柴油、烟花爆竹、酒精、液化气等。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车辆需主动上缴火种,检查站统一临时保管,违规携带将当场收缴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全面禁止各类易引发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1.整合生产、祭祀、休闲、农事全场景违规用火,统一禁止;
2.农事生产用火: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燎坝沿、焚烧秸秆、焚烧田间杂草垃圾;
3.祭祀用火:上坟烧纸、点烛燃香;
4.休闲生活用火:野炊、野外取暖、吸烟、狩猎;
5.危险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6.政策提示:倡导鲜花祭扫、网络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祭祀方式,禁火期内禁火区完全不允许明火祭祀。
(三)必须配合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各苏木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在进山、进草原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对所有人员、车辆实行“逢人必查、逢车必检”。拒绝登记、阻挠检查、冲撞卡口属于妨害公务,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发火情的从重追责。
(四)严禁损毁、占用防火设施与警示标识
禁止人为拆除、损坏防火宣传牌、防火蓄水池、消防水桶、防火隔离带、监控设备、防火宣传标语等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防火通道、管护站点,违者依法赔偿并处罚。
(五)所有其他违规野外用火、易诱发火灾行为
除清单列明行为外,倾倒未熄灭炭火、焚烧废旧杂物、机械作业不安装防火罩、随意丢弃烟头火星等一切存在火灾风险的行为,均纳入禁止范围。
五、违禁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六、宣传教育
(一)单位宣传责任
各苏木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宣传部、应急、林草、公安、融媒体等部门,利用短视频、村村响、宣传车、入户告知、横幅海报、流动巡查等渠道常态化宣传禁火令,面向农牧户、放牧人员、施工企业、祭祀群众开展普法。同步落实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监护责任,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引发火灾,同步追责监护人。
(二)全民法定义务
1.自觉遵守全部禁火条款,主动配合防火巡查、卡口检查;
2.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冒烟火情第一时间报警;
3.主动劝阻身边人员违规野外用火,积极参与防火志愿巡护。
(三)报警渠道(24小时畅通)
1.森林草原火警专线:12119(优先上报林草火情)
2.通用火警:119
3.治安、违规用火举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