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辖区内的阿鲁科尔沁旗和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采矿证号:C1504002010037130058412,法定代表人:王树和,联系电话:13947649583)、阿鲁科尔沁旗天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凝灰岩矿(采矿证号:C15040020090971200335001,法定代表人:孙兴,联系电话:13500662080)2家矿山未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也未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旗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采矿权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但采矿权人仍不履行治理义务。
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3月13日印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对采矿权人破坏生态、不履行治理义务的行为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由我局确定有关单位对矿区周围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破坏单元进行治理。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将利用矿区周围的矿石、碎石、废渣堆对采坑进行回填。治理过程中对采矿权人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如在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进行阻挠、恐吓,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治理完成,通过验收后将向采矿权人追缴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治理施工费、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工程复核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以及修复验收后的五年管护费用等应由采矿权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如采矿权人在限期内不缴纳所有费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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