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政策
为了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持续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费扣减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授权幅度上限执行,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此政策的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外,对以上两项政策的扣减限额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或者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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