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单位: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阿鲁科尔沁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鲁科尔沁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
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旗人社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
|
2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旗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
|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
物质帮助 |
旗人社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旗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
6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
照护服务 |
旗民政局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
|
8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旗人社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
|
10 |
最低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法〔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
|
11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
1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供养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
13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防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旗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第9部门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 |
|
14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
15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旗民政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
16 |
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物质帮助 |
旗卫健委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和精神、 智力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两项政策可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 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
|
18 |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
19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保费为15元/人/年,保险总保额为25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
照护服务 |
旗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
|
20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健康服务 |
旗卫健委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
21 |
老年人就医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优化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蒙医)医院要在老年医学科或内科门诊开展老年综合评估服务,对老年患者高风险因素给予早期识别与干预,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发展中医(蒙医)治未病、老年科和特色康复、护理服务。要建立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协作关系,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 |
老年人优待 |
旗卫健委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建设养老友善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卫办发〔2021〕23号) |
|
22 |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实行政府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应当依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
物质帮助 |
旗文旅体局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18号) |
|
23 |
法律援助 |
困难老年人 |
对70岁以上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
旗司法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
24 |
公证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正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
公证服务 |
旗司法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
25 |
养老机构补贴 |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机构等级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市级财政在自治区补贴标准基础上相应增加1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为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各级比例分担。 |
物质帮助 |
旗民政局、财政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6〕93号) |
|
26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
设施建设 |
旗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27 |
养老服务人从业人员培训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人才培训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28 |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7〕71号) | |
|
29 |
养老服务设施 |
1.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2.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