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制定本规划。
二、《清单》主要内容
(一)第一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二)第二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三)第三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服务对象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四)第四项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主要服务对象是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五)第五项为高龄津贴,主要服务对象是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六)第六项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服务对象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七)第七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主要服务对象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八)第八项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主要服务对象是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九)第九项为家庭养老支持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第十项为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服务对象是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十一)第十一项为临时救助,主要服务对象是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十二)第十二项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服务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十三)第十三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巡防关爱,主要服务对象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十四)第十四项为集中供养,主要服务对象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十五)第十五项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十六)第十六项为特别扶助金,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十七)第十七项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服务对象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两项政策可重复享受。
(十八)第十八项为流浪乞讨社会救助,主要服务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十九)第十九项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服务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保费为15元/人/年,保险总保额为25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二十)第二十项为老年人健康管理,主要服务对象是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十一)第二十一项为老年人就医优待,主要服务对象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优化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蒙医)医院要在老年医学科或内科门诊开展老年综合评估服务,对老年患者高风险因素给予早期识别与干预,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发展中医(蒙医)治未病、老年科和特色康复、护理服务。要建立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协作关系,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
(二十二)第二十二项为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主要服务对象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实行政府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应当依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二十三)第二十三项为法律援助,主要服务对象是困难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对70岁以上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二十四)第二十四项为公证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正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二十五)第二十五项为养老机构补贴,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机构等级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市级财政在自治区补贴标准基础上相应增加1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为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各级比例分担。
(二十六)第二十六项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主要服务对象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二十七)第二十七项为养老服务人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服务对象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二十八)第二十八项为养老机构税费减免,主要服务对象是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九)第二十九项为养老服务设施税费减免,主要服务对象是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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