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发〔2025〕11号
关于继续延长禁止采集野生甘草和
麻黄草时间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巩固全旗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果,防止土地沙漠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规定,结合我旗野生甘草和麻黄草生物学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继续延长禁止采集野生甘草和麻黄草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采时间和禁采区域
《关于禁止采集野生甘草和麻黄草的决定》(阿政发〔2018〕124号)文件继续执行,禁采期再延续1年,自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禁采区为全旗范围内所有野生甘草和麻黄草产区。1年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和甘草、麻黄草资源恢复情况,再次重新确定禁采期和禁采区。
二、职能职责分工
旗林草部门作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草原野生植物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野生甘草、麻黄草禁采工作,组织各嘎查村负责人、包村干部与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草原管护员、护林员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的巡查网络。交通、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要加强对甘草、麻黄草运输路线的监管。公安禁毒大队负责对外来收购人员监管,旗内不允许设点收购甘草、麻黄草。工科、环保、市监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擅自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集野生甘草、麻黄草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制作蒙汉双语宣传资料,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标语条幅等媒介,全面开展禁止采集野生甘草、麻黄草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强化执法监督。林草、公安、环保、交通、市监、工科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本决定,擅自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集野生甘草、麻黄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禁止采集野生甘草和麻黄草举报奖惩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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