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山镇城区公共区域管理,维护良好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天山城区开展公共区域内违规设置充电设备集中整治工作,现予以通告如下:
在天山城区内,未经旗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含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以及可能影响市容环境或公共安全的临街建筑外墙立面上,擅自安装任何类型充电设备(含充电桩、充电插座、临时充电接线装置等)。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充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须自行拆除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告要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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