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旗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旗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对使用旗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查。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旗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制度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绩效导向。推动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旗本级各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包括:
(一)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
(二)项目工程结算评审。
第七条 达到旗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预算由旗财政部门负责评审。货物、服务及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评审控制制度,自主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确保程序规范、定价合理。
第八条 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没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按规定审核,并在结算评审完成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旗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对建安工程造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旗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项目支出总额低于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前期费和专项评价(估)费;
(八)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算的项目;
(九)专业性强、需定制研发或难以科学合理定价的项目;
(十)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十一)其他不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及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采购)合规性、真实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等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
(三)定额套用的准确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实施的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旗财政部门报送评审计划;
(二)旗财政部门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三)建设单位根据送审资料清单提供评审资料,由评审机构对评审资料进行预审,评审资料不满足评审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抽查取证;
(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结合其反馈意见,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或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进行预算评审情形的;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备,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三)超概算申请预算评审的;
(四)未进行预算评审、结算超概算,申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
(五)应招标未招标、突破预算评审金额或减少清单工程量,申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时限管理
预算评审时限: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完整预算评审资料后,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结算评审时限: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组织开展结算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评审结果备案时限: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结算评审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按规定需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报其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预算 30 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3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由分管副旗长办公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 万元)的,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预算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50万元(含)至100 万元(含)的,由分管副旗长办公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前款所称单项工程变更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金额的10%,不得突破概算批复和预算。因不可抗力确需超预算的,必须先落实资金来源;超出概算批复的,须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履行批复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全流程资料归档管理,建设单位须完整收集变更申请、论证报告、变更图纸、各方意见、预算调整明细等资料,做到依据充分、程序完备、数据准确。涉及隐蔽工程的,必须留存事前、事中、事后影像及现场勘验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负总责,严禁拆分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严禁违规变更增加财政资金支出。未按规定审批实施的变更,其费用一律不得纳入项目结算范围。
第五章 评审机构选定与评审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服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选定评审机构。评审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规选取评审机构。年度内建设项目较少的单位,可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财政部门框架协议确定的评审机构范围内选取;年度内建设项目较多的单位,建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严格依照协议要求选取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委托评审费用遵循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按照不高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682号)规定标准的50% 执行。委托评审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科学测算,足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最高投标限价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突破评审结果金额、减少清单工程量或降低清单项目特征技术标准;
(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意见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完善结算评审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结算评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旗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自治区、市级财政评审制度要求,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对旗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对建安工程造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进行抽查;
(四)对各部门(或单位)申报的评审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五)协调解决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无法推进或解决的问题;
(六)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后转发评审机构报送的预算评审报告和审查意见;
(七)指导评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对评审机构委托的评审业务进行指导,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
(九)对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旗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结算评审工作,制定内部评审控制制度,规范小额项目限价编制,将结算评审结果按期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统筹项目前期论证、概算控制、预算执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控、变更审批、结算评审、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全流程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三)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结算评审结果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因资料不实、审核不严导致资金损失,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履行造价管控义务,强化对施工单位报审结算管控,在中标合同中明确高估冒算、虚增工程造价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项目勘察、设计等达到规定深度,并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五)加强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合同价款调增事项,重点管控隐蔽工程、非实物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造价,严禁高估冒算;
(六)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七)旗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包,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须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项一档”,完整留存项目全生命周期资料,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重大事项及风险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完成的,应事先征得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60%;
(二)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制定评审方案,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终身负责;
(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并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
(四)对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接受委托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建立健全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八)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配合处理与评审相关的异议、质询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对所出具的评审结果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人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评审资料、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
(五)配合处理与评审相关的异议、质询等事宜。
第八章 实施保障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实行联席会议研讨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论证。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或单位)要严守债务管控底线,严格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违规举债融资、变相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严格落实 “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 原则,严禁违规融资举债实施项目,切实筑牢债务风险底线。凡出现违规举债情形的,一律按《财政部、中纪委机关、中组部、国家监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严肃问责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或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概算或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资金落实情况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为准;未经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因管理不到位、论证不充分造成超概算、超预算的,在追责到位前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支付,造成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健全联合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开展结算抽查、重点审查;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评审、变更、结算等备案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旗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阿政办发〔2022〕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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