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2022年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印发《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办法》(阿政办发〔2022〕103号),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原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评审,未参与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导致工程结算阶段矛盾过于集中;二是工程结算存在重复审核现象,工程结算经多部门审核,导致工程结算审核周期长、工作效率低;三是上位法修订完善,以及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评审范围、职责划分、结果运用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修订形成了《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审范围和方式、评审内容和程序、工程变更管理、评审机构选定与评审费用管理、评审结果运用、工作职责、实施保障与监督问责和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修订依据、适用范围和评审原则。
(二)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本章共五条。界定评审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分工,列明不需评审的十一类项目。
(三)第三章评审内容和程序,本章共五条。明确评审重点内容、评审流程和不予受理情形,并对评审时限做出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本章共五条。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按项目总投资和变更金额分级明确审批权限,并对变更资料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评审机构选定与评审费用管理,本章共二条。明确评审机构选定方式和评审费用标准。
(六)第六章评审结果运用,本章共一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最高投标限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七)第七章工作职责,本章共四条。明确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
(八)第八章实施保障与监督问责,本章共六条。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监督等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概算或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举债融资、变相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
(九)第九章附则,本章共一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阿鲁科尔沁旗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阿政办发〔2022〕103 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衔接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工作有序衔接,以本办法印发之日为时间节点,已由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的,可按原办法完成后续评审工作;尚未开展评审的,应按照新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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